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491號聲請人吳 昱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邦權劉興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利率為年息6%(票據法第97條規定參照)。
二、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本票票面金額請更正為新台幣75,000元,避免爭議)。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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