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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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569號債權人宏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台灣創意市集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台灣創意市集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52,68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應提出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約定總價款、約定各期應付款等之「銷售停車場設備應收帳款明細表」,債權人復未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受領上開明細表所載設備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於同年3月2日到院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債權人仍未提出台灣創意市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又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回覆寄予債權人之存證信函,其內容載明債務人未支付債權人貨款之原因,係債權人安裝之產品測試三個月內未有一次達標,並希望債權人公司派員至債務人公司協商等語。兩造間對於系爭設備是否不符合約定之規格及功能、債務人是否如債權人所述係假借理由不肯支付貨款顯有爭執,非僅憑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及主張即得遽予認定債務人係假借理由不肯支付貨款,此須經由法院開庭,行調查證據、經兩造進行攻防答辯、辯論等程序,甚至須經專家鑑定系爭設備,作成鑑定報告,始能認定系爭設備是否欠缺應有功能,無法正常運作,無從依支付命令程序僅憑債權人單方之主張及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遽予認定。綜上,本件支付命令依債權人之主張、請求及釋明文件觀之,其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至兩造間關於系爭設備瑕疵與否、債務人是否係假借理由不肯支付貨款之爭執,仍應由債權人另循訴訟程序辦理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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