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新站優生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負擔建物公共區域瑕疵整修費用,原告陳報之整修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812,600元,應以此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