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輝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輝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輝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5年
4月,逕行更正)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