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0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嫚琳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嫚琳(原名 林宜家 )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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