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侵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君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104年度原侵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件裁定合法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105年1月8日親自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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