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52號原告 姜義弘 被告七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重雄 被告龍大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裕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4月
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開庭。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陳雅瑩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