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 彭信君
彭文瑛 彭文鈴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吳氏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被告 羅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05,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至訴之聲明第3、4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羅明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附表:
┌──┬───────────┬─────┬─────┬────────┐│編號│地號│占用面積│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鄉○○段)│(㎡)│(元/㎡)│以下四捨五入)│├──┼───────────┼─────┼─────┼────────┤│⒈│785-15│56.87│14,390│818,359│├──┼───────────┼─────┼─────┼────────┤│⒉│786-7│77.27│16,664│1,287,627│├──┴───────────┴─────┴─────┼────────┤│合計│2,105,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