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告 黃啓峰
黃傑聖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40,320元,而其主張對被告黃啓峰之債權額為1,48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740,32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附表:
┌─┬─────────────────┬─────┬────┬─────┬─────────┐│編│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鎮○○○段○○○○○號土地│5,600元│22.17│1/1│124,152元│├─┼─────────────────┼─────┼────┼─────┼─────────┤│2│苗栗縣○○鎮○○○段○○○○○號土地│5,600元│68.03│1/1│380,968元│├─┼─────────────────┼─────┴────┼─────┼─────────┤│3│門牌號碼:苗栗縣通霄鎮內湖里12鄰內│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1/1│235,200元│││湖123-10號│235,200元│││├─┴─────────────────┴──────────┴─────┼─────────┤│合計│74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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