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志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寅雄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7,8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扣除上訴人提起
上訴時已繳之4,470元,本件尚應補繳1,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4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