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695號債權人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未釋明得以依年息百分之十請求計息之依據,請具狀提出其相關請求依據,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