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16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2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64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3月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9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李瑜娟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