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16,
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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