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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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去保證人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郭文川 被告 王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保證人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4,180元(即至原告99年11月16日起訴當日為止,被告尚積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慈文分行之貸款本金及利息總和,見卷附該分行99年11月30日合金慈文放字第0990004782號函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