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171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丁○○不免責。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債務人丁○○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9年3月12日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到場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餘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不同意}。而聲請人於99年6月17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下同)1,559,206元債務,僅願分6年72期每月償還8,000元,合計576,000元,償還百分之36.94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㈢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
消費內容為加油站、專業諮詢(POWERCAPITALDOUGLAS美金836.6元=新台幣28,121元)、購物中心(台糖量販、尚甫實業、家福公司)、信用貸款(97年1月30日370,000元、97年4月17日210,000元、98年1月15日650,000元)、預借現金(95年12月240,000元、96年1月200,000元、98年2月270,000元,僅列大額,小額未列計)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矧,債務人於99年2月3日本院訊問時自承(專業諮詢-POWERCAPITALDOUGLAS的消費為何?)那是幫朋刷機票。
(台糖量販店的消費為何?)那是去刷菸酒出來賣。信用貸款渣打37萬元是借出來還台新。荷蘭貸款21萬元、中國信託65萬元都是借出來還錢。現金卡27萬元,也是用來繳錢。借一家還他家等語。如是,核債務人消費態樣而言,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須,且其消費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奢侈、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媛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