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4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玄門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5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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