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 賴勇銓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凌陽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1809-111000002凌陽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1810-811000003凌陽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1811-011000004凌陽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1812-111000005凌陽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374-01120006凌陽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615-0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