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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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創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阿惠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金埕有限公司曾國修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東分行109年12月15日30,106元AJ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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