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924號聲請人好口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發票人(聲請狀附表關於票據發票人之記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
2.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地址(聲請狀漏未填載)。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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