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0號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與原告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為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當事人未依同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二、經查,起訴狀已於96年4月11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本院亦通知被告提出答辯狀,被告於96年8月10日收受該通知,亦有送達證書可按,被告迄未提出答辯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