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1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2、正確之聲明(載明為何請求連帶)。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