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1號再審聲請人 陳力獅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就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民事聲請再審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