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楊順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智慧
施財健
一、債務人蔡智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零玖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智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財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