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喜臨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履義 代理人 蕭賢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正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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