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甲○○因恐嚇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法官胡森田
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妨│有七││苗││苗│││苗│││4││害│期月││栗│4│栗│0││栗│0││8││兵│徒││地│偵3│地│訴2│5│地│訴2│6│執0││役│刑││檢│1│院│1││院│1││1││條│││署││││││││││例││││││││││││├──┼───┼────┼──┼─────┼─┼───┼────┼─┼───┼────┼───┤│恐│有一││台│7│台│││台│││8│││期年│9│中│6│中│易6││中│易6││1│││徒二│至│地│偵4│地│4││地│4│3│執7││嚇│刑月│9│檢│7│院│緝6││院│緝6││2│││││署│1││││││││├──┼───┼────┼──┼─────┼─┼───┼────┼─┼───┼────┼───┤│恐│有二││南│9│台│4││台│4││1│││期年│2│投│6│中│上3││中│上3││0│││徒四│至│地│偵2│高│6│2│高│6│2│執7││嚇│刑月│3│檢│1│分│易1││分│易1││1│││││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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