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九號C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號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患有(一)左側腹股溝疝氣經台南市立醫院診斷後急需開刀。(二)脊椎第六、七節長有骨刺,以致不能長久坐立。(三)膀胱結石,排泄之尿液含有血絲。(四)嚴重氣喘等病。然台南看守所設備不足,無法治癒上述病情,且聲請人到案後自警訊即坦承犯行不諱,犯後態度良好,實無逃亡之虞,今因身染重病,若無保外就醫,生命將不保,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玆查,聲請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審理中,其因患有左側腹股溝疝氣,是否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經函詢台灣台南看守所稱:「被告甲○○罹患左側腹股溝疝氣,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戒送外醫,經醫師診治建議儘速手術處置,依目前病況評估無須保外就醫,本所將安排戒護住院手術治療」,有台灣台南看守所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南所文衛字第○九三○○○一八三○號函存卷可佐,是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