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顯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