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六○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燦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