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蘇芹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