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08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金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金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黃金生已於111年3月11日出境,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李元豪 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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