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抗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946號抗告人即被告 黃開金 上列抗告人因羈押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裁定(110年度易字第9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黃開金(以下稱被告)有正當職業,還有年邁病痛母親要照顧,及撫養年紀11歲的兒子,請求准予限制住居、出境以代替羈押。
二、原裁定意旨略謂:依起訴書所載事實及被告承認之自白內容,認被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竊盜犯行,而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羈押被告。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㈤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定有明訂。次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羈押審查程序,不在確認被告罪責與刑罰問題;乃在判斷有無保全必要,法院於審查羈押與否時,僅就卷證資料形式審查,並適用自由證明程序,而非以嚴格證明程序實質審理。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
四、經查,被告自110年7月23日起至110年8月23日止,先後6次竊取他人財物,涉犯竊盜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781號提起公訴,原審法院於110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坦承檢察官所起訴之全部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被害人之警詢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圖畫面、查證相片、監視錄影光碟等證據可稽,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竊盜犯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該日起裁定並執行羈押被告。被告對於起訴書所載之6次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內相關證據佐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433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並於110年10月28日確定,又犯本案6次竊盜犯行,且尚有多次竊盜犯行經起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中或由檢察官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被告於110年8月23日警詢時供稱,其竊盜動機係因疫情關係收入減少,經濟有困難,才圖竊取他人財物變賣維生(見警卷第5頁、第7頁),可見被告縱有正當工作,然其工作機會及收入已減少至造成經濟困難,必須仰賴竊取他人財物維持生計,方於短期間內再三犯竊盜案件,且由被告各竊盜犯行時間接近,手法類似,顯示被告有再犯之高度可能性,倘准予停止羈押在外,被告在經濟狀況依然不佳,且無力改善現狀之情形下,再度犯竊盜案件之機率極高,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性,原審裁定羈押被告並無不當。被告雖執前詞提起抗告,然被告於短期間內犯多次竊盜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所為又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危害,被害人之損失亦尚未獲得彌補,堪認羈押被告確有其必要,尚非能以羈押以外之手段代替。至抗告意旨所述須照顧年邁母親或幼子等情,為被告個人家庭因素,尚與羈押事由或羈押必要性之判斷無關。綜上所述,原審審酌全案相關事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必要性,裁定羈押被告,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尚無違反比例原則,於法並無不合。被告執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