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7號聲請人 鍾昌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鍾昌榮非票號P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上開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如無法釋明,請撤回就上開支票部分之聲請,或更正聲請人為受款人耀聖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並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