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 郭麗婠 相對人 李宸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或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第86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張淵富 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2月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6年3月13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張淵富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買賣之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45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土庫鎮│ 馬公厝 ││543-4│2995│4分之1│││0││││││││││1│││││││││├─┼───┼────┼───┼───┼────────┼────────┼───────┼───────────────┤│0│雲林縣│土庫鎮│馬公厝││2107│2360│5004分之363│││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