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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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86、5093、5930、6392、6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正應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忠正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處分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因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9年12月10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1年6月,有上開檢察署109年12月4日雲檢原嚴109執3753字第1099033207號函及109年執嚴字第375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即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09年12月1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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