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安富泰國際旅行社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貳仟壹佰捌拾元│BX00二七五一││││限公司 張煒如 │門分行│││六││├─┼─────────┼─────────┼───────────┼────────┼────────┼──┤│2│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九十年二月一日│肆萬叁仟貳佰陸拾│BA一六九七二六││││分局│中分行││叁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