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7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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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7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九九號
聲請人甲○○
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八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燕~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 華銀城 東│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貳仟伍佰貳拾元│0000000││││ 司林錫瑞 ││││││├─┼─────────┼─────────┼───────────┼────────┼────────┼──┤│2│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華銀城東│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壹萬肆仟肆佰元│0000000││││司林錫瑞││││││├─┼─────────┼─────────┼───────────┼────────┼────────┼──┤│3│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華銀城東│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玖仟貳佰肆拾元│0000000││││司林錫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