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8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七二號
聲請人荷商亞太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育群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荷蘭亞太全球人壽保│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貳仟肆佰叁拾肆元│SN九八一三四一││││險股份有限公司│行│││0││││台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