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奬工程企業有限公│華南銀行信維分行│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貳萬叁仟元│DC二二三一三三││││ 司王利文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