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文謙 送達代收人 吳麗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世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6,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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