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鍾遠帆 被告 林永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3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108年5月14日判決確定。查原告所提出之請求及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以現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