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崢娜林采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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