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宏 選任辯護人 陳瑞和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103年度易字第4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建宏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對本院於10
4年2月25日所為之103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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