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84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張春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春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所位於台北縣蘆洲市○○○路,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