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28號原告甲○○
號4樓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7,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