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3號聲請人 簡世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沛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附表有無錯誤(附表第二欄之發票日與台端提出之本票所載發票日不符,又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11月31日,惟11月無31日,請確認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