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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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0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張文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標的: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000000元,及其中199082元部份,自民國102年0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776%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金額10%計算之違約金。
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債務人張文堯於99年9月29日申辦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金鑽商旅白金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其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簽帳款210182元。依雙方所約定之台灣銀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以年息11.776%計算,暨按利息總額10%計付違約金至持卡人全數付清為止。案經聲請人數次催索,惟均遭其置之不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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