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喬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停止羈押補述狀。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喬榮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等罪,有證人 林清水黃顗蓁 證述明確,並有名片1紙及藥品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另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後旋發佈通緝,嗣被告為警於新竹市○○路○○○○○號風成電子遊藝場逮捕到案,並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平常 伊都 在新竹電子遊藝場裡等語,而被告之弟 王崧遠 於警詢時亦證稱被告並無住在戶籍地已大約10年左右,亦無法聯繫被告等語,堪認被告並無固定住居所,顯有逃亡之事實。再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此外,被告所指父、母親病重、兄長精神狀況不佳及家庭經濟拮据等節,均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另本件又查無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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