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陳建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陳建閔│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2月28日│200,000元│CNA0000000│││││限公司竹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