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54號原告 黃美雪 被告 陳瑞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萬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