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永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式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0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雅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英寬